近日,文化部发布《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将在河北、天津、上海、浙江、湖南、广东、广西、重庆、云南等9省份试点文化产品黑名单制度,试点期限为一年。
以下是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等有关规定,建立文化市场信用监管制度,加强文化市场内容监管,加大对严重违法经营主体的惩戒力度,促进行业诚信自律,维护市场秩序,我部制定了《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当前,国家正在大力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文化市场黑名单制度是文化市场信用监管的基本制度。开展黑名单管理是适应简政放权、先照后证改革、创新文化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迫切要求,是完善文化产品准入退出机制、实现文化市场精确管理的有效手段,是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扩大社会监督的重要举措。要通过黑名单管理,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文化市场监管效能,营造良好信用环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在全国试行文化产品黑名单管理,在河北、天津、上海、浙江、湖南、广东、广西、重庆、云南等省(直辖市)试点文化市场经营主体黑名单管理,试点期限为一年。试点地区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可以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经营主体黑名单的列入情形,探索相关联合惩戒措施。试点期间,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向文化部报送试点工作情况。文化部将在试点结束后进行总结评估,并在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的基础上,适时在全国推开。
特此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2016年1月6日
政策解读
1为什么要制定文化产品黑名单?
答:《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文化市场法规规章,都明确规定文化产品不得含有禁止内容。加强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是文化部的重要职责。将含有禁止内容且社会危害严重的文化产品列入黑名单并予公布,目的是通过立规矩、明底线、信用约束,督促经营者将违规文化产品主动定向清除,强化行业自律,增强监管效能,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净化市场环境。
2《办法》所指的文化产品包括哪些?
答:我们根据文化部“三定方案”确定的文化产品监管范围,明确《办法》中所指的文化产品,包括营业性演出、艺术品、游戏游艺设备、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画面以及网络音乐美术娱乐、网络游戏、网络动漫、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手机音乐等网络文化产品。
3什么情形会被列入经营主体黑名单?
答:列入黑名单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有严重违法情形。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被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机构处罚后,仍然继续经营的,属于严重违法情形,作出第二次处罚后,直接列入黑名单;被吊销许可证、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行为以及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行为,同样属于严重违法情形,应当被列入黑名单。试点地区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可以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经营主体黑名单的列入情形,探索相关联合惩戒措施。对地方增加的列入情形,待试点结束后,文化部将就是否适合在全国推开进行评估。
4文化市场黑名单是否向社会公布,公众可以去哪里查询?
答:《办法》规定,除依法不宜公开的之外,文化部统一向社会公布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地方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本辖区的经营主体黑名单,同时通过官方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方式予以公布。公众可以在中国文化市场网等网站查询有关黑名单的信息。
5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有哪些惩戒措施?
答:《办法》规定,经营主体被列入黑名单期间,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依法不得担任新设立文化市场经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不得将其纳入表彰奖励、政策试点、政府采购、政策性资金及项目扶持等范围;应当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对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还可以将经营主体黑名单通报其他部门,予以联合惩戒。
6被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的是否有救济渠道?
答:《办法》规定,经营者对其文化产品被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或者经营主体对被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列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列入机关通过核实发现列入黑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日内予以更正。《办法》还规定,列入经营主体黑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列入机关应当在知道相关决定后3日内,将经营主体移出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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