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发布的《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5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服务类项目进行了两个方面的细化规定。
一是关于长期服务项目。通知将物业管理、保安服务、履行职能的经常性服务项目、系统设备和技术项目后续维护服务项目等,列为长期服务项目。
据了解,自2014年起,深圳市对政府采购指标实行规模总控及虚拟指标和实际指标双重管理。虚拟指标用于编列政府采购计划,仅作招标用途,不用于支付。实际指标用于资金支付,每个预算单位仅有一条实际指标。
长期服务项目原则上以年度预算指标(虚拟指标)进行招标。若预算指标为单一年度指标,所对应的服务期限应为1年并在采购项目名称、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中注明;期限不是1年的,则在采购项目名称、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中明确该预算金额所对应的服务期限,同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项目合同履行期限不少于1年。
同时,长期服务项目应在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中明确合同期限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执行期限由单位根据中标供应商履约情况确定。
在已明确长期服务合同延期的前提下,第一年已经过公开招标或公开征集等方式产生中标结果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可按照原中标结果与原中标供应商延长合同期限,并在金财工程政府采购子系统的“采购项目类型”中选择“延续合同”方式,凭中标通知书及有关材料办理国库集中支付。非公开招标的长期服务项目,采购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非公开招标申请时应一并明确合同期限,最终合同期限以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为准。
二是关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及两个配套文件的通知》的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面向社会公众的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的专业性辅助性服务项目,原则上应采取公开透明的竞争性购买机制。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购买服务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或具有特殊性暂时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购买服务项目,由各购买主体自行组织实施。
通知同时规定,劳务派遣项目能采取总价招标的应采取总价招标,不宜采取总价招标的,应报财政部门批准后,以管理费率或人均管理费用作为价格评比的标准进行资格招标,同时,采购文件需明确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福利等刚性支出部分。
课题研究类项目单项或同一品目虚拟指标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各单位不能擅自将该类项目委托给相关承办单位,也不得分拆项目以规避集中采购。属于职能专属型的项目,经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批后,可实行单一来源采购;属于专业复杂型的项目,经财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后,可实行公开征集供应商竞争性谈判或推荐供应商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采购;属于市场竞争型的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
对于法定机构、研究机构、协会组织、改制单位(即财政经费供给形式发生变化,但业务上仍然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以及其他提供服务的事业单位的采购项目,各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集中采购,若不能集中采购的,应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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